工伤和交通事故差额赔偿:只拿差额对我公平吗?
在我国现行制度下,工伤保险基金遵循只赔偿差额的原则。这意味着,如果工伤是由第三方侵权造成的,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,但只能获得两者之间的差额补偿。
这种做法的依据有二:
避免重复赔偿:如果工伤职工既获得侵权赔偿又享受工伤待遇,可能会造成重复赔偿,超过其实际损失。
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(已废止)第28条: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,应当首先按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处理赔偿,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的,工伤保险不再支付相应待遇;赔偿给付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,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。
目前,虽然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没有明确规定“双赔”但仍有部分地区沿用上述规定。
当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时,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足差额。具体计算方式如下:
差额 = 工伤保险待遇 - 交通事故赔偿
举例说明:
张三在工伤事故中遭受5级伤残,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万元。交通事故赔偿为9万元。则张三可获得的差额赔偿为:
差额 = 12万元 - 9万元 = 3万元
当交通事故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时,工伤职工只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,而不受工伤保险待遇影响。
举例说明:
李四在交通事故中遭受4级伤残,交通事故赔偿为15万元。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万元。则李四只能获得15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,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。
双赔的优点:
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充分赔偿
避免因第三方侵权而导致工伤职工利益受损
双赔的缺点:
造成重复赔偿,增加社会成本
可能导致一些工伤职工主动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取更多赔偿
只赔差额的优点:
避免重复赔偿,节约社会资源
防止工伤职工利用制度漏洞牟利
只赔差额的缺点:
部分工伤职工可能无法得到充分赔偿
可能与公平正义原则相悖
对于“只赔差额”是否公平,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。
支持者认为:
工伤职工已经获得了第三方的侵权赔偿,不应该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额外赔偿。
双赔会鼓励工伤职工主动制造交通事故,增加社会隐患。
反对者认为:
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的赔偿范围不同,不足以替代工伤保险的全部保障。
第三方侵权行为给工伤职工造成额外损失,应该给予充分赔偿。
公平与否是一个复杂的判断,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。最终,是否选择“双赔”还是“只赔差额”,是一个涉及法律、政策、道德和社会公平的综合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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