揭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损伤参与度谜团
损伤参与度是法医学的概念,指的是受害者既有疾病或缺陷,又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进一步伤害时,这两者对受害者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比例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,侵权人可能会以受害者自身疾病或缺陷导致了部分伤害为由,主张减少赔偿责任。
受害人不应因自身缺陷或疾病而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。就像我们法律中的“蛋壳脑袋”规则所体现的,肇事者必须接受受害者的体质可能特别脆弱的事实。无论受害者体质如何,肇事者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,不应当考虑损伤参与度对赔偿金数额的影响。赔偿义务人应在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。
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。受害人已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,不应因自身疾病或缺陷而减轻肇事者的责任。最高法院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获得公平赔偿。
荣宝英案: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损伤,法院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过错,肇事者应对受害人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李文焕案:处理涉及损伤参与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,法院不得将损伤参与度作为扣减赔偿数额的法定因素。
你对最高法院关于损伤参与度的规定有何看法?
你认为在处理涉及损伤参与度的案件时,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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